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谈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
摘要:通过对毒品控制下交付的概念、实施条件、种类、特点和意义等方面的分析,论述了毒品控制下交付的方法和必要性。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毒品,跨国犯罪,侦查员
一、控制下交付的渊源和概念
控制下交付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技术,是在一国或多国的主管当局知情或监督下,允许货物运输中夹带的非法或可疑的毒品或它们的替代物质运出、通过或运入其领土,以期查明涉及毒品犯罪的有关人员。它的概念最早提出是在1988年联合国维也纳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下简称《公约》),随后分别在1990年联合国《全球行动纲领》和1998年联合国《加强国际合作以处理世界性毒品问题的措施》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和完善。近年来,控制下交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侦查协作手段,它不仅是对侦查理念的创新,也是加强禁毒国际合作的一大突破。
随着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广泛应用,控制下交付在国际侦查协作中显示出广阔的应用前景和空间。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二、毒品控制下交付实施的条件
根据《公约》的规定,各国当局在实施毒品控制下交付时,必须遵循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依照国际公约或有关缔约国的国内法律规定构成毒品犯罪的行为,而且有一定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应当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其必须是符合《公约》规定的11种故意行为之一的,足以立案侦查和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必须根据多国之间相互达成的协定或安排,在可能的范围内采取必要适当的措施。根据《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在可能的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相互达成协定或安排。例如,相互提供广泛的法律协助,及时准确地提供详细的有关资料情况,特别是过境国和最终运入国都要尽可能地提供有效的侦查协助。
(三)必须是在毒品犯罪的案件侦查中酌情运用。控制下交付毕竟是一种特定的侦查手段,它不同于国家、地区之间的专项联合扫毒行动。当一国当局发现了跨国非法贩运毒品活动时,是采取没收毒品及时破案的方式,还是采取控制下交付、放长线钓大鱼的方式,主要取决于三方面。一是案件本身有无采取控制下交付、深入侦查的必要,有没有经营的价值。二是从是否有控制交付成功的可能和把握进行衡量,必须考虑其必要性和成功的可能性,应当对各种情报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后确定是否实施。三是有无实施控制下交付的时机,即在条件具备、时机成熟的时候实施毒品控制下交付。比如毒品运出国是否有足够的时间与过境国和最终运入国的当局及时联系,取得配合和支持。同时,还要考虑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国家与国家当局之间有无经常性的联系、过去合作状况、有无相关合作协定等因素。
(四)要经过充分准备并实施统一指挥。毒品犯罪分子在交付前为了安全起间,经常采取各种试探手段,如多次改变交付时间和地点、突然提出交付等,这就需要侦查人员提前考虑到各种意外因素,做好充分准备。控制下交付,大多是跨地区协同作战,多警种联合侦查,因此必须注意分工配合,加强统一指挥工作。
三、毒品控制下交付的分类
一种分类方法是按照控制下交付实施的范围,可将其分为国际控制下交付和国内控制下交付。
另一种分类方法是根据《公约》的规定和各国的实践,按照毒品交付的形式将控制下交付划分为以下四种:
(一)毒品或毒品替代物质的控制下交付:《公约》明确规定,在有关缔约国同意下,可以拦截已同意对之实行控制下交付的非法交运货物,并允许将毒品原封不动地继续运送或在将其完全或部分取出或替代后继续运送。
毒品的控制下交付(又称实态型控制下交付)通常是毒品与人随行,禁毒执法机关没有机会对毒品进行替换,或者毒品包装极其精良,无法开包取出和替换其中隐藏的毒品,禁毒执法机关仍然以查获的毒品所进行的控制下交付。实施控制下交付对侦查技术的要求较高,包括缉毒人员的素质和通讯、交通的条件等,一旦在监控中出现疏忽,所监控的毒品就会有中途失落的危险。
替代品的控制下交付(又称非实态型控制下交付或干净的控制下交付),是指为了保证毒品的安全,防止毒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失控现象,禁毒执法机关将查获的毒品完全或部分取出,用形状、颜色、大小、数量相似的非毒品伪装成毒品后所进行的控制下交付。这样做可以避免毒品交付后发生意外或被犯罪人识破而使赃证灭失,也有助于更灵活放心地安排监视,以确保控制下的货物安全抵达目的地,防止中途被人调包,致使侦查合作前功尽弃。不足之处在于,如果毒品替代物一旦被发现,就会使毒品最终收货人乃至幕后组织者和操纵者漏网。
当前,世界各国当局普遍主张将替代物配上部分毒品成分,以降低毒品的数量,同时又保证具有一定的毒品特征,以利于侦控。
(二)邮件的控制下交付。将毒品伪装成邮件,通过邮局投递,是非法贩运毒品的常用伎俩之一。毒品犯罪人采用这种手段只要瞒过邮局收件人员的耳目,便既能避免海关的监控,又真正做到“人毒分离”,风声一紧,即可弃之而去。在实践中,收件人姓名与住址主人真实姓名往往不符,也可能极为相似,这使收件人可以有理由接受或拒收邮件,以便逃避监控和摆脱罪证。因此,在实施此种形式的控制下交付时,更需要因案施策,以避免毒品幕后组织者和操纵者漏网。
(三)对非随行托运货物的控制下交付。使用控制下交付手段并不是简单地查扣或没收货主不明的、夹带着毒品的货物和逮捕该货物所牵涉的运输商。发现毒品时,如果采取没收货物、立即破案的方式,抓获的可能仅仅是承担着毒品运输任务的“马仔”、被高价收买的人员,也可能是被人利用的不知情者。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实施控制下交付有助于选择突破口,摸清贩毒路线、贩毒手法及贩毒活动的规律、特点,抓获贩毒活动的主要犯罪人,甚至是幕后组织者和操纵者,最大限度地揭露和打击非法贩运毒品犯罪活动。
(四)对随行托运货物的控制下交付。应用这种控制下交付的情形通常是在过境飞机旅客的随机托运行李中发现毒品后实施的。针对这种情况,一旦发现毒品,应当与航空公司合作查明有关旅客的身份,对其进行暗中监视,并立即与目的地有关当局联络,做出实施控制下交付的决定。鉴于时间紧迫,各国当局对此类情况绝少采取“干净的控制下交付”。如果一旦飞机离境,即应将有关旅客情况、航班及抵达时间、行李情况等通报运入国当局,以便争取时间实施控制下交付。
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谈毒品犯罪侦查中的控制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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